2019-12-18 |
证监会曾在2008年3月制定了“一参一控”的证券公司监管政策,并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出同一单位、个人,或受同一单位、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单位、个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指导意见》的要求。《指导意见》下发前,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持有或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已有退出约定或整合承诺,且约定或承诺完成股权退出或整合的期限早于2010年12月31日的,仍应当按期履行约定和承诺。
到期仍不符合“一参一控”监管要求的,由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记入监管档案,并在分类评价中相应扣分。从到期之日起,到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实际控制人达到监管要求前,对证券公司提出的新业务、新产品、新网点行政许可申请,实施冷淡对待的审慎监管措施——即不受理申请,已受理申请的中止审核。
为维护上市券商的资质条件,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变更事项,不符合“参一控一”规定的证券公司不能申请上市。
值得一提的是汇金系及建银系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期间,经国务院批准的汇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银投资重组证券公司的方案对股权退出有明确时限规定的,继续按照重组方案执行;重组方案没有明确退出时限的,可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即2013年5月31日前)达到“一参一控”的要求。
一参一控的具体定义以及一参一控的具体特点。
1、一参一控的具体定义指的就是保证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的基础,在目前的社会当中,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对于我们普通的投资人利益来说的话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对于社会安定和谐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一参一控的政策能够更好的保证基金公司,不在私下的时候侵犯投资人的利益。
2、一参一控的特点在表面上面来看的话,老百姓们在购买了一些基金之后,基金的资产会由托管银行来进行托管基金公司,并不能够直接的挪用我们投资人的资产,不过,单一的第三方托管的措施并不能够很好的防止基金公司通过操纵股价以及合谋坐庄这种隐蔽的方式来道歉投资人的资产。正因为这样,在基金法当中也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单只的基金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不能够超过流通股的10%,旗下的所有基金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也不能够超过总股本的10%。
3、这样的限制就能够因为同一个实际,控制人进行统一的指挥和调度,那我们投资人在投资的过程当中更加的安全也能够更好的保证,我们的投资资产不会受到损失。